新華網南寧4月27日電(記者吳小康、汪軍)被列為“廣西一號傳銷大案”的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系列案,27日在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,118名被告人均犯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分別被判處10年至1年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被處以人民幣2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。
系列案分為三個案件共118名被告人,分別是被告人李永兵等46人、趙晨江等33人、常景等39人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案。三個案件一審開庭審理長達11天,直接參加庭審押解、保障的法警、公安達200余人,辯護律師近百人,因人數眾多,宣判從當日上午8時起持續(xù)進行了一天。
據了解,李永兵、趙晨江、常景等118名被告人的年齡主要集中在30至40歲,其中最小的26歲,最大的69歲,各被告人均屬于同一“純資本運作”傳銷體系,整個傳銷體系成員人數眾多,涉及多個省份,涉案金額特別巨大。各被告人均有一定
文化程度,最高的達到研究生學歷。
法院審理查明:被告人李永兵、趙晨江、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寧以參加“純資本運作”為名,要求參加者繳納申購款購買“份額”獲取加入資格,然后參加者通過“拉人頭”方式發(fā)展下線并按照“五級三晉制”進行管理,上級人員按參加者發(fā)展的人數及申購份額等瓜分參加者交納的申購款。該組織發(fā)展龐大,參與人員眾多,網絡層級超過40級,涉案金額特別巨大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永兵、趙晨江、常景等118人以參加“純資本運作”傳銷活動為名,要求參加者經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利加入資格,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,以發(fā)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,引誘參加者繼續(xù)發(fā)展他人參加,騙取他人財物,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
社會秩序,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。李永兵、趙晨江、常景等三個案件118名被告人同屬于一個傳銷體系,成員超過5000人且層級超過40級以上,屬于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的“情節(jié)嚴重”。法院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,犯罪性質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作者:吳小康 汪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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